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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民政局健全四项救助制度打赢脱贫攻坚战

上载日期:2018/6/1 17:10:26 来源:民政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讲话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崇阳实际,围绕精准兜底和有效兜底,崇阳县民政局及时出台了《崇阳县低保兜底扶贫措施》,进一步健全了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救助制度,确保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稳步提高; 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制度,确保不发生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现象,兜底扶贫实施效果初步显现。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9446户15445人,农村五保1811户1811人,城市低保对象1394户273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的有6805户10404人,其中经扶贫办、民政局确定全额兜底扶贫2593户3445人(低保户782户1634人,五保户1811户1811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比例为10.8%(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10115户31872人),为精准扶贫对象支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4100.56万元。

一是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第一是全面建立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截止2017年12月,全县五保人口1811人,建农村福利院12所,床位450张,其中集中供养273人。供养水平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7320元提高到了8200元。第二是扩宽供养范围。将持有我县城镇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全部纳入城镇特困供养,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发放。 第三是确保生活生命安全。投入160万元开展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冬暖工程”建设,全力保障福利院消防安全、食品安全。

二是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第一是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通过逐步调整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稳定提升兜底保障水平,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从3660元/人/年提高到了4200元。第二是兜底保障对象对象进行了再识别。我们先后下发了《关于对精准扶贫全额兜底对象进行调查认定的通知》、《关于对精准扶贫补差兜底对象进行认定的通知》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其他措施脱贫,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依据低保相关政策,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与县扶贫办审定后实行重点救助,兜底保障。截止目前全县认定全额兜底扶贫对象782户1634人。同时认定差额兜底对象837户1399人。全额兜底对象的保障按底保标准的120%执行,月保障水平达到420元/人。 第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依托省级核对平台,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统一制定的农村低保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公正高效,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三是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确保重特大疾病有救助保障。第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将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适当向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返贫家庭扩面。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在其享受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政策期间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医疗救助。第二是取消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病种限制。不再限定救助20种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的识别标准与进入大病保险陪付的识别标准保持一致。第三是调整救助模式。救助分两段实施:第一段为基本医疗救助,是对住院治疗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的救助。第二段为重特大疾病救助,是对住院治疗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救助。第四是提高救助水平。城乡低保户不设起付线,年自负合规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0%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20%救助,封顶线由年5000元提高到年10000元。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合规费按10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由年5000元提高到年10000元。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不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的对象。对象在享受精准扶贫政策期间内,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不予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按20%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6500元。低收入对象年自负合规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倍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0.5倍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50%救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20%救助,封顶线由年3000元提高到年6000元。其他对象年自负合规费用20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15%救助,年累计救助5000元封顶。

四是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确保不发生突发性返贫现象。第一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统筹使用省、市、县资金。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第二是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第三是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深入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建立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兜底“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崇阳县民政局  王良民  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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