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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3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上载日期:2023/11/6 21:28:58 来源:崇阳县民政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全面依法治县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崇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崇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崇阳县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崇阳县民政局




附件1

崇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股室(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股室(单位)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置行政执法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对有必要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可印发宣传资料扩大公示力度

(三)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条  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人员负贵收集,进行长期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子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崇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县民政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执法(单位)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東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单位)专门人员存储。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其中,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

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入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记录的使用

              第十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巻、声像资料的,由执法股室(单位)自行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股室(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十八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十九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

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检査和考评

二十  各执法股室(单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  各执法股室(单位)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崇阳县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民政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各执法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分管领导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第八条  承办股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况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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