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艳军: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收到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鄂咸崇检建〔2024〕45号)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指出:2003年7月7日与吴生会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游艳军系使用虚构身份证件。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撤销于2003年7月7日办理的游艳军与吴生会的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鄂崇沙结字第0216号)。
对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崇阳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