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艳军:
吴生会(男方,领证身份证件号:422**********51),与游艳军(女方,领证身份证件号:422**********52,领证后因身份证换代更新为421*************2X),于2003年7月7日在崇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并取得婚姻登记证(结婚证字号:鄂崇沙结字第0216号)。经公安机关核实查明:吴生会其真实户口姓名为吴生会,身份证件号:422*************18;游艳军其真实户口姓名为游艳君,身份证件号:432*************62。
吴生会于2024年7月11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生会与游艳军离婚。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鄂咸崇检建〔2024〕45号)等相关证明材料,指出:2003年7月7日与吴生会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游艳军系虚构身份。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崇阳县婚姻登记机关于2003年7月7日办理的吴生会与游艳军的婚姻登记(结婚证字号:鄂崇沙结字第021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阳县民政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