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崇阳县民政局 填报时间:2025年5月20日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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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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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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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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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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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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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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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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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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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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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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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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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强制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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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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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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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强制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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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社团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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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县(市、区)管社团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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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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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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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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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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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公募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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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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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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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 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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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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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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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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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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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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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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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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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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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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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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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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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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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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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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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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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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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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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养老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全县备案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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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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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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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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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县救助中心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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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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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行政区域界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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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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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慈善组织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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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老龄工作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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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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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民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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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公募基金会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 行政强制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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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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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慈善信托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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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执法 | 其他行政执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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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补发服务其他行政执法 | 其他行政执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 | 本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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